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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3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宏伟与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万达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伟,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万达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3812号原告:张宏伟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万达店负责人:徐沸。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宏伟与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万达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宏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宏伟负担。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心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