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执5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逸恒家具有限公司、齐理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逸恒家具有限公司,齐理卫,袁欢滨,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华宇家具厂,齐育逸,刘小平,苏州尚华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50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被执行人苏州逸恒家具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被执行人齐理卫,女,198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袁欢滨,男,198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中市路6号。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华宇家具厂,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在灵峰村。被执行人齐育逸,男,1965年8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刘小平,女,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苏州尚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建元路15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逸恒家具有限公司、齐理卫、袁欢滨、苏州尚华家具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华宇家具厂、齐育逸、刘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苏中商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254477.0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须知和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江苏姑苏明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华宇家具厂名下位于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1幢、2幢、3幢、4幢房地产(房产证号为苏房权证相城字第××、04××21、04××22、04××2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相国用2009第00291号)及部分无证建筑物、地上附着物、部分附属设施设备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为1477.02万元。本院遂对上述房地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由买受人苏州万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1594万元竞价竞得。经核算有证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本案抵押物)实际拍卖所得为1245.86万元,扣除抵押权10477600元、执行费83340元、评估费55850元、抵押物保管费87000元,余款1754810元退给首轮查封的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14101850元。此外,经本院对其他被执行人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对外投资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也表示目前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尚有1152627.08元及利息部分未能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案涉及财产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日前十五天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苏中商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边敬业执行员 蒋 琦执行员 水天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燕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