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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长友物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聚鼎物流有限公司及长春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长友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聚鼎物流有限公司,长春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689号原告:长春市长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星宇名家小区19栋103室。法定代表人:于长有,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省聚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1636号慈光小区3号楼604号房。法定代表人:赫家宇。第三人:长春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开发区前进大街2000号阳光大厦1单元701号。法定代表人:高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长友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聚鼎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长友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0元由原告长春市长友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江佰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阚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