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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高兰萍与吕纪卓、刘利亚民借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兰萍,吕纪卓,刘利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高兰萍。被执行人吕纪卓。被执行人刘利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1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吕纪卓、刘利亚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吕纪卓、刘利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纪卓、刘利亚在你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中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