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文华、吴红兵与涟源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华,吴红兵,涟源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华,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吴红兵,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涟源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地址涟源市房地产大厦。法人代表人梁裕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华、吴红兵与被执行人涟源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娄仲裁涟字(2015)4号裁定书确认:1、为申请执行人王文华、吴红兵办理土地使用权、房产证;2、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文华、吴红兵违约金4800元;3退还申请执行人王文华、吴红兵面积差价款604元;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负担仲裁费500元;6负担执行申请费50元。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又无可供该案执行的其余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文华、吴红兵与被执行人涟源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李洪毅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映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