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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简菊矮、陈大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菊矮,陈大眼,许宝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简菊矮,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陈大眼,男,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许宝花,女,198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简菊矮与被执行人陈大眼、许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305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陈大眼标的款10000元,此后本院经过到银行、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剩余标的款20550元、逾期利息及执行费358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简菊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华兵审判员  郭河华审判员  黄爱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