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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咸阳渭城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袁某某、田某某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咸阳渭城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袁某某,田某某,段某某,礼泉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财保26号申请人:咸阳渭城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党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某某,男。被申请人:田某某,女。被申请人:段某某,男。被申请人:礼泉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礼泉县。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咸阳渭城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袁某某、田某某、段某某、礼泉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咸阳渭城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某某、田某某、段某某、礼泉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吴青梅审判员  庞建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