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2471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吴某,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