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全叶与姬月有故意伤害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8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唐全叶,女,汉族,1955年4月20日生,高平市北诗镇拥万村。被执行人姬月有,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生,高平市北诗镇拥万村。申请人唐全叶与姬月有故意伤害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刑初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唐全叶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