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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赵玉祥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刑初252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玉祥,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原系青海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宁市。2017年8月16日日因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9日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祥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赵玉祥代表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和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永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祁连县201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计量系统安装合同,并由赵玉祥负责该项目的管理工作,在工程完工后,2014年12月29日,祁连县永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向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69077.42元,被告人赵玉祥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款直接打入其私人帐户,2015年1月9日赵玉祥将其中的432327.35元转入公司帐户,余款136750.07元被其非法占有。另查明,被告人赵玉祥于2017年8月1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赵玉祥亲属向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退赔了人民币136750.07元,该公司对被告人赵玉祥表示谅解,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赵玉祥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玉祥对以上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企业法人资质证明材料、劳动合同、供货安装合同、转款手续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祥身为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产,价值136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玉祥亲属代为退赔赃款,取得公司谅解,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其量刑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玉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庞俊峰人民陪审员  朱生福人民陪审员  哈梅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