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9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真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卜煜婷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真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卜煜婷,赵海岩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9590号原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建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京卫,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冬梅,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真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卜煜婷,执行董事。被告:卜煜婷,女,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赵海岩,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原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真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卜煜婷、赵海岩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原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叶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文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