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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傅巍巍与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和改革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巍巍,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和改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0104行初49号原告傅巍巍,男,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路517号二段7栋2楼。法定代表人刘双芝,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亮,该局价格管理科科长。原告傅巍巍(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作出的编号为24317653325《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傅巍巍,被告区发改局的委托代理人李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1月4日,原告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网站向被告举报湖南柯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经营的圣得西官方旗舰店存在价格欺诈行为。2017年3月17日,被告在该网站上公布了对原告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被告区发改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与依据:一、证据:证据一、网站截图1张。拟证明被举报人对划线价格作出了解释性说明。证据二、网站截图(1张)。拟证明被举报人没有误导消费者的文字,被举报人的行为不构成价格欺诈。证据三、编号为24317653325的《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对原告举报��项进行了处理,并向其告知了处理结果。二、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原告诉称:原告因在湖南柯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经营的圣得西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圣得西2016秋季男士商务休闲时尚西服套装修身新郎结婚礼服西装男”被价格欺诈,为此向被告投诉,请求其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被告受理后做出处理结果,认为涉案商家对被诉商品在其详情页面上有划线价的解释说明,不构成欺诈。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政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举报人的价格欺诈行为事实清楚,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查处职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告知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对原告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证据一、12358举报办理信息浏览表。拟证明原告的举报及被告的回复内容。证据二、订单交易页面。拟证明被举报人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证据三、商品信息页面。拟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的事实。证据四、2017年5月31日截图(订单交易页面)。拟证明被举报人实施了价格欺诈行为,该行为是可以存在于其交易账号中,并非无法取得。被告区发改局辩称:原告认为湖南柯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经营的“圣得西官方旗舰店”,在销售“圣得西2016秋季男士商务休闲时尚西服套装修身新郎结婚礼服西装男”事件中存在价格欺诈,而本局作出处理结果为不构成价格欺诈。其理由如下: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6月15日生效的《关于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淘宝修订了《淘宝价格发布规范》(2015年8月28正式生效),该规范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商家自主选择令宝贝展现多个价格的,淘宝为商家在详情页预留自定义说明空间,商家应当于详情页醒目位置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并确保被比较价格的真实性”。本局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发现被投诉店铺对被诉商品在其详情页面醒目位置有关于划线价格的解释说明。二、调查中,被诉商品的详情页面未见“原价”、“原售价”等类似误导性标示。综上所述,本局作出的“被诉商家在此项交易中不构成价格欺诈”的结论,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结论合理��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对被告区发改局提供的证据,原告经当庭质证认为:证据一、二,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的制作、收集程序的违法,违反了行政机关取得证据应当有两人以上的行政人员制作笔录,并说明取得来源,对电子数据应当进行保存、封存。该证据没有说明取得时间、地点、取证人员,因此真实性无法认定。该截图只能说明被告打印时的网页情况,与被举报人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无关联。证据三,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该处理结果缺乏相应的证据与依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区发改局经当庭质证认为:证据一、二、四,无异议;证据三,对真实性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分析与认定:一、原告的证据:证据一、二、四,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原告投诉事项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区发改局的证据:证据一、二,系被告方工作人员分别从天猫商城网站上打印的截图,由于截图上未载明收集的时间、人员等情况,不能确认与诉争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且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三,系被诉告知书,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12月31日,原告从湖南柯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经营的“圣得西官方旗舰店”,订购了一套“圣得西2016秋季男士商务休闲时尚西服套装修身新郎结婚礼服西装男”,网页上标注的专柜价格为1299元/套,促销价格为599元/套,实际成交价格为549元/套。2017年1月4日,原告在12358价格监管平台网上价格举报系统向被告投诉该笔交易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要求被告对予以查处,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2017年3月17日,被告作出编号为24317653325的《告知书》,并在12358价格监管平台网上予以公布。告知原告,“该店对被诉商品在其详情页面上有划线价格的解释说明,不构成价格欺诈。此案办结。”原告对此告知行为不服,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告知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对原告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本案被告作为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具有在其行政管辖区域内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另外,依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对于已受理的举报,应当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收集、审查、认定相关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举报事项作出相应的处理,同时应当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被告在受理原告的举报事项后未收集、审查原告与被举报人之间在天猫商城交易时的相关材料,也未收集、审查能证明网页上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的依据,仅凭调查时查阅的网页上“该店对被诉商品在其详情页面上有划线价格的解释说明”,认定被举报人不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并作出案件办结的告知行为,系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对其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确认被告作出的告知行为违法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编号为24317653325《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责令其对原告傅巍巍于2017年1月4日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二、驳回原告傅巍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舸飞审 判 员  孙 昤人民陪审员  庞仕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