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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庆安年发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徐贵东、徐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安年发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徐贵东,徐明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799号原告:庆安年发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树颖,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光,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现住庆安县。被告:徐贵东,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现住绥化市。被告:徐明星,男,1990年1月8日出生,现住绥化市。原告庆安年发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贵东、徐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安年发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98.00元,由原告庆安年发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永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世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