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更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刘燕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1610号罪犯刘燕,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静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燕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六千元。刑期自2008年8月29日起至2028年8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1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1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以(2016)津刑01更4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提出对罪犯刘燕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监狱认为,罪犯刘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刘燕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监狱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另查,并处罚金十万六千元未执行。上述事实,有天津市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罚金十万六千元未执行,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燕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六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万久审 判 员 华 勇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东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