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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华与王廷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王廷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756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王廷合,男,1967年8月6日出生,彝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赫章县。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华与王廷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华于2017年04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24142.47元、执行费262元。本案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申请人张华与被执行人王廷合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王廷合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6000元,之后尽量每半年偿还他6000元,最少也履行4000元至5000元以上,2020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7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承诺履行,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三 戈人民陪审员 李 苑人民陪审员 余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