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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姜志钢、柳明芬诉云南耀兴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钢,柳明芬,云南耀兴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3660号原告姜志钢,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告柳明芬,女,汉族,1978年4月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两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喻映辉,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耀兴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阿拉乡小新村东郊石安公路八公里处至石林岔路口。法定代表人吴登刚,执行董事。诉讼代理人梁敏、马俊,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志钢、柳明芬诉被告云南耀兴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志钢、柳明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7元,减半收取1,138.5元,由原告姜志钢、柳明芬负担,余额1,138.5元退还原告姜志钢、柳明芬。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杨 凡人民陪审员 李昌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达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