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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邹某某,男,汉族,居民,住祁阳县。本院在执行郑某某与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邹某某的国家补偿款500000元,且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2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谢玉迁审判员 徐晨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