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利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利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1399号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978号。法定代表人:孙世良,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钥明,该银行资产保全部经理。被告:宋利峰,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利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雁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