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8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玉玲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松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玲,深圳市罗湖区松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8173号原告:冯玉玲。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松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松园路89号怡正发大厦二层,组织机构代码MJL167692。法定代表人:邹雅静。原告冯玉玲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松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冯玉玲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玉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冯玉玲负担。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唐爱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