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郭元铎与郭联疆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元铎,郭联疆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元铎,男,194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联疆,男,193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绛县。上诉人郭元铎因与被上诉人郭联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02民初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元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郭元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元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郭元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东革审判员 高军武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