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合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合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财保33号申请人: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幕桥东路29号紫荆花园5幢首层105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633506503。法定代表人:关伟廉。被申请人:鹤山市合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址山镇址山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608226430。法定代表人:刘海林。申请人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鹤山市合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鹤山市合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实施查封、扣押、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鹤山市合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案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满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敏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