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5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崔界东与杨国丰、李长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界东,杨国丰,李长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5296号原告:崔界东,男,1964年2月7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杨国丰,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李长军,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界东诉被告杨国丰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界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界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界东负担。审判员 汪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瑞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