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王来财、郑永秀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王来财,郑永秀,王战军,郑永新,郑永志,薛小彪,王金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79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增辉,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来财,男,1963年4月11日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郑永秀,女,1963年2月13日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王战军,男,1969年3月30日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郑永新,男,1970年11月23日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郑永志,男,1965年10月3日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薛小彪,男,1964年8月21日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王金翠,女,1966年3月23日生,住修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修证执字第163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来财在中国银行修武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2180.13元(帐号为25×××98),在中国银行修武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24750元(帐号为26×××01),在中国银行修武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10000元(帐号为26×××02);冻结了被执行人郑永秀在中国银行修武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2538.19元(帐号为26×××6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王来财在中国银行修武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2180.13元(帐号为25×××98),在中国银行修武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24750元(帐号为26×××01),在中国银行修武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10000元(帐号为26×××02);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郑永秀在中国银行修武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2538.19元(帐号为26×××63)。扣划被执行人王来财在中国银行修武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2180.13元(帐号为25×××98),在中国银行修武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24750元(帐号为26×××01),在中国银行修武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10000元(帐号为26×××02);扣划被执行人郑永秀在中国银行修武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2538.19元(帐号为26×××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柴永利代理审判员 李 茂代理审判员 董淑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庞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