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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继民与被告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民,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744号原告:王继民,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鸡东县。被告: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汉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冰,女,法律顾问。原告王继民诉被告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王继民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继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计286.5元,由王继民负担。审判长  刘长福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李广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