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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67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陕西某某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6)第170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开具正确发票,并书面通知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发票及债权转让问题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中我院查明,本案生效法律文书中未明确债权转让问题,给付标的不明确,且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某某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强制执行西安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执167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