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诉XX飞、刘素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XX飞,刘素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76号(美景花郡)3号楼1-2层。被执行人XX飞,男,汉族,1983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执行人刘素娜,女,汉族,1982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诉XX飞、刘素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40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XX飞、刘素娜应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本息共计85877.26元。该款被告XX飞、刘素娜自2015年9月开始分5个月支付(每月的20日前支付),其中前4个月每月支付15000元,第五个月支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利息包括2015年8月20日前的利息1184.91元加2015年8月21日之后至每笔约定还款日前的利息)。XX飞、刘素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告XX飞、刘素娜存款85877.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