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民初5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淑梅与李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梅,李红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5024号申请人:杨淑梅,女,汉族,1967年6月25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李红丽,女,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九台市。原告杨淑梅诉被告李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淑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红丽名下的位于净月开发区彩宇大街森工泰壮大厦1、2、3幢1809号房(楼栋四角号码:8—3560—12)。申请人杨淑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淑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红丽名下的位于净月开发区彩宇大街森工泰壮大厦1、2、3幢1809号房(楼栋四角号码:8—3560—12)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宝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国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