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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安元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俊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元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崔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616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元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委托代理人:高万旗,男,陕西省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俊山,男,汉族,1975年3月2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安元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俊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安元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崔俊山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元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柜台租赁费、综合管理费共计125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18.7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崔俊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崔俊山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元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柜台租赁费、综合管理费共计125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18.75元、执行费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崔俊山于2017年10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延安元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9000元,下余3500元于2018年1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延安元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延安元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崔俊山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18.75元、执行费8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袁文春执行员  刘治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