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聂明军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聂明军,章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光泽县二一七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00399507-4。法定代表人:倪标,局长。被执行人:聂明军,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执行人:章小英,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聂明军、章小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2013)光执审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70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聂明军、章小英符合再生育条件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3)光执审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中对聂明军、章小英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国平审判员 杨小琴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邵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