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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丽艳、石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丽艳,石晓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529号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宪峰,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瀑河桥西路*号。被告:徐丽艳,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石晓东,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丽艳、石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00元,减半收取计138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佟启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