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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泰阳药业有限公司与楚永权、德惠市惠民医院(原德惠市诚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泰阳药业有限公司,楚永权,德惠市惠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泰阳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伟忠,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楚永权,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新广委**组。被执行人德惠市惠民医院(原德惠市诚济医院)。负责人张雷,该医院院长。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泰阳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楚永权、德惠市惠民医院(原德惠市诚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过本院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已被本院已其他系列案件查封和轮候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需等待参与财产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民初4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显新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