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5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5937���荣彩与顾学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荣彩,顾学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5937号原告:占荣彩,女,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坡,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海丰(系原告儿子),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顾学彩,女,195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阵,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占荣彩诉被告顾学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占荣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海丰、马广坡,被告顾学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占荣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持有的占振军的工作证返还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日,原告的丈夫占振军在河北省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9月5日不幸去世。原告在办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时,发现占振军在邢台市人民医院工作的工作证不知去向。后经调查得知,该工作证在被告处。被告曾于2016年9月2日持此证到铜山区单集镇詹湖村委会开具占振军的相关证明。因办理交通事故赔偿需要,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工作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予以拒绝,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被告顾学彩辩称:1、被告并未从原告处取得占振军的工作证,不存在返还问题;2、被告之所以拿占振军的胸牌(原告称为“工作证”),是因胸牌上载有顾学乾的名字(系占振军在邢台市人民医院工作时所用姓名)及照片,用途为开具顾学乾与占振军系同一人的证明。3、被告之所以持胸牌到相关机构开具顾学乾户口证明,是基于对顾学乾交通事故抢救以及善后处理而为,并不存在过错。4、现该胸牌已交予李顾蕊和詹德娥,被告方并未占有该胸牌。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占荣彩与占振军(原名顾学乾)系夫妻关系,被告与占振军系姐弟关系。1984年前后,占振军离家出走。2016年9月1日,占振军在河北省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到邢台市人民医院抢救。在占振军抢救期间,被告顾学彩持占振军在邢台市人民医院的工作证件到徐州市××××村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用于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宜。其中2016年9月2日证明记载:“兹有我村二组村民占振军男320323195309063818该村民原系男到女家生活,原名顾学乾,本人因长期外出,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现在河北省因遭遇车祸,需办理户籍证明……”。2016年9月4日证明记载:“兹有我村二组村民占振军男320323195309063818,该村民曾用名顾学乾,因长期外出未回家,未办理二代身份证”。后占振军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得知此事后,向被告顾学彩索要占振军生前在邢台市人民医院的工作证件,并要求铜山区单集镇詹湖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记载:“兹有我村二组村民占振军,本人系铜山区吴桥乡姚庄村人,原名顾学前,本人长期外出不在家,未办理二代身份证。2016年在河北邢台遭遇车祸:由于无身份证证明该人身份,由本人姐姐顾学彩,持本人在河北邢台遭遇车祸:由于无身份证明该人身份,由本人姐姐顾学彩持本人在邢台工作时工作���上录入姓名顾学乾到本村开据。顾学乾(前)与占振军系同一人证明。2017.9.1”。被告称该工作证件已交于案外人李顾蕊和詹德娥,无法返还,故引发本案诉讼。另查明,经原被告确认,涉案工作证件可佩戴,显示有照片、姓名等工作人员信息。本院认为,工作证件应为个人所在单位工作的证明,用于证明该个人的工作、职务等信息。在个人离职或死亡后,工作证件应由制发单位收回。本案中,占振军(原名顾学乾)死亡后,其生前所持有的工作证件应由所在工作单位收回,而并非属于其个人的私有财产。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占振军的工作证件,无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若原告作为占振军的合法继承人,在办理相关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中,需要占振军生前工作证明,应要求占振军生前所在单位开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占荣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