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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3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李永琼与陶祥云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琼,陶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3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永琼,女,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陶祥云,男,1971年4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李永琼与被执行人陶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09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4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陶祥云征地补偿款,暂无法兑现。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 兵审判员 谢 瑜审判员 谭卫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