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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候某某与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91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70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代其偿还的本金10500元及利息7210元,共计17710元;案件受理费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款177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7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全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