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329泰州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青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青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2329号原告:泰州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76709899J,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药城大道北侧、海陵南路西侧、生产河南侧、规划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明,该公司管理处负责人。被告:倪青丰,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原告泰州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青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以节约诉讼时间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州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凡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