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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俭与平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俭,平家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3479号原告:刘俭,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庆学,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贺疃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平家松,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刘俭与被告平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刘俭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退还1030元,由刘俭负担25元。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力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