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俭与平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俭,平家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3479号原告:刘俭,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庆学,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贺疃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平家松,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刘俭与被告平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刘俭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退还1030元,由刘俭负担25元。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力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