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7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亮与先元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先元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7969号原告:李亮,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先元兵,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营业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马超东路518号汉嘉国际社区31栋1、2、3号。负责人:周元,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亮与被告先元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亮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冷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