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6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冬、杨铭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冬,杨铭,陈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65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冬,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铭,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淑萍,女,194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乃琛,天津云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朦,天津云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冬、杨铭因与被上诉人陈淑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冬、杨铭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冬、杨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冬、杨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杨冬、杨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素梅审 判 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琳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