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6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滑县蔚然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耿同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蔚然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同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6801号原告滑县蔚然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卫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饶春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高阳,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同壁,男,1981年11月29日生。原告滑县蔚然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耿同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滑县蔚然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高阳,被告耿同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滑县蔚然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4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原告将蔚然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步行街7号楼201、202号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期限3年,月租金人民币2339元,前2年不变,第3年在原单价的基础上递增8%。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首笔支付租金为人民币25729元(从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租金),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第二笔支付租金为人民币28068元(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租金),支付时间为2016年3月1日前;第三笔支付租金为人民币30313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租金),支付时间为2017年3月1日前。2016年1月1日,滑县蔚然国际步行街正式开业并开始计算房租。2015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笔租金人民币25729元,被告应在2016年3月1日前支付第二笔租金人民币28068元(每平方米15元按155.95平方米计算每月房租是2339元计算,12个月合计28068元)。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第二笔租金人民币28068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商铺第二笔租金人民币28068元从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自愿放弃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耿同壁辨称:2016年元月份,蔚然国际搞活动在被告处采购两样食品共计7017元,约定用于抵用房租。被告于2015年4月22日给了原告第一笔租金25729元,从蔚然国际开业(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被告又称,房租计算应按照每平方米12元,且楼上租户长期制造噪音、房屋有漏水情况,原告管理不到位,对被告营业造成损失。对于被告耿同壁的答辩,原告滑县蔚然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补充,对于搞活动在被告处采购物品的7017元没有异议,同意折抵房租,蔚然国际开业时间是2016年1月1日,被告仍欠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房租,共计21051元。关于房租的计算价格应以合同价格为准,每个租户方位不一致,价格也不一样。对于噪音和漏水情况跟原告无关。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署了《商铺租赁合同》,原告将蔚然国际商业步行街7号楼201、202号商铺出租给被告进行餐饮经营,并约定了租金及支付方式。合同第二条载明:“甲方出租该商铺的建筑面积为:二层77.1+78.85平方米,合计155.95平方米给乙方使用,该商铺的单价为二层15元每月每平方米,该商铺的月租金为贰仟叁佰叁拾玖元(¥2339元)。租金单价前2年不变,第3年在原单价的基础上递增8%。”2015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租金25729元,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的租金;按照双方合同约定: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年的租金应在2017年1月1日前支付,被告未予支付;2015年12月13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餐饮消费共计7017元。当时约定用于抵用房租;被告仍欠原告21051元房租未予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铺租赁合同》、收据一张、2015年12月11日通知一份、商家优惠政策申请单一份、商家活动补助审批单一份、蔚然国际商业街开街宣传页及道口艾尚婚庆庆典策划中心出具的商业街开业物料及节目单以及原、被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2015年4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署了《商铺租赁合同》,原告将蔚然国际商业步行街7号楼201、202号商铺出租给被告进行餐饮经营,并约定了租金及支付方式。2015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第一年租金25729元,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2017年的房租租金28068元;2015年12月13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餐饮消费共计7017元,当时约定用于抵用房租;被告仍欠原告21051元房租未予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耿同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滑县蔚然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租金21051元。二、驳回原告滑县蔚然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被告耿同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艳丽二O一七年十月三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