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毕佳凤与刘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佳凤,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毕佳凤,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刘磊,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在申请执行人毕佳凤与被执行人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6)渝0115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刘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毕佳凤货款2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相关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磊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