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初6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南京鹏鑫钢材销售部与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鹏鑫钢材销售部,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6974号原告:南京鹏鑫钢材销售部,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鹭鸣苑7幢45号-3。经营者:秦崇鑫,个体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东街1号8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方杰,总经理。原告南京鹏鑫钢材销售部与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南京鹏鑫钢材销售部于2017���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南京鹏鑫钢材销售部与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拟庭外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鹏鑫钢材销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陆宁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