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织金县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枚芳、沈玲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织金县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玲卉,谢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织金县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荣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元文,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卫红,女,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沈玲卉,女,1990年4月6日生,白族。被执行人谢枚芳,女,1984年10月11日生,白族。本院在执行织金县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沈玲卉、谢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织金县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枚芳于2017年10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织金县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同年10月23日其以已与被执行人谢枚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524民初1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耿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