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6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靳丹丹与滑县鑫桥幼儿园、刘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丹丹,滑县鑫桥幼儿园,刘国超,张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6447号原告:靳丹丹,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住所地:滑县华通世纪城东门对面北京红缨鑫桥幼儿园。负责人:刘国超,职务:幼儿园园长。被告:刘国超,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张卫杰,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原告靳丹丹与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刘国超、张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靳丹丹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张卫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靳丹丹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丹丹撤回对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张卫杰的起诉。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