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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刑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宁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宁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终195号原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宁,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齐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2017年4月2日被山东省齐河县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11日被湖北省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辩护人杨秀梅,湖北将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宁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鄂2801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李宁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宁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宁撤回上诉。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刑初2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任荣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