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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880号

申请人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州市明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林州市明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880号

申请人: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莹,董事长。

被

申请人:林州市明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三井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艳芳。

申请人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州市明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林州市明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林州市明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涧西区建设路96号6幢(房产证号: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2870**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