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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秦怀军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怀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17号罪犯秦怀军,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道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9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怀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31日交付执行。2009年4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1月22日、2015年4月13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秦怀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秦怀军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怀军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该犯现累计表扬6个。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怀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暴力犯罪,对其减刑的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怀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3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