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ZHANG YONG MING(张永明)申请执行陈吉辉、熊朝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ZHANGYONGMING,陈吉辉,熊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ZHANGYONGMING(张永明),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出生地点中国上海,现为加拿大国籍。被执行人:陈吉辉,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熊朝霞,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关于ZHANGYONGMING(张永明)申请执行陈吉辉、熊朝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云2901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2017)云29民终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吉辉、熊朝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ZHANGYONGMING(张永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将大理艺术家园区一期戴胜2幢2单元3**号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完成过户时向被执行人支付购房余款170000元。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向大理市大理房地产管理处、大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旅游度假区分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单位协助申请执行人ZHANGYONGMING(张永明)办理位于大理市214国道以西、苍洱大道以南、大理财贸学校以东的大理艺术家园区一期戴胜2幢2单元3**号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将执行款170000元按判决全部交到法院。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锦林审判员 杨朝辉审判员 张 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伊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