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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秦敏与西安恒阳塑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敏,西安恒阳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敏,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西安恒阳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环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秦敏与被执行人西安恒阳塑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雁民初656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86405.6元,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269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先后两次向本院缴纳执行款共计186405.6元,缴纳执行费2696元,本院已将执行款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10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5日地点:本院执二庭212室合议庭成员:侯鑫鑫、张哲、郭宝平承办人:郭宝平记录人:XX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张:申请执行人秦敏与被执行人西安恒阳塑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郭:申请执行人秦敏与被执行人西安恒阳塑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雁民初656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86405.6元,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269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先后两次向本院缴纳执行款共计186405.6元,缴纳执行费2696元,本院已将执行款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介绍完毕,请合议是否执行完毕?郭:我认为已经执行完毕。侯:同意本院(2017)陕0113执2101号案执行完毕张: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2101号案执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