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玉兴与高永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兴,高永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3599号原告:李玉兴,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高永寿,男,1976年1月19日,汉族,永昌县人。原告李玉兴与被告高永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玉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玉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李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宫庆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