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俊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赵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603号申请人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无锡市新吴区梅村新泰工业配套园A-20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陈瑞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俊海,男,汉族,1963年12月13日生,住无锡市。申请人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俊海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2017)锡仲裁字第243号裁决书已发生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赵俊海未自动履行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赵俊海银行存款1476.36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淼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兰栓 搜索“”